财政部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a)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b)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c) 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以及(d)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5/t20170502_2591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