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3-12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 浏览次数

    2614

  • 分享

第十六部分 政务信息公开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614

分享: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否根据自身需要向海关申请信息公开?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怎样办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海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可以查询海关统计数据吗?

答:海关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海关也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5.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对查询的统计数据有疑问可以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