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3-12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 浏览次数

    2816

  • 分享

第十五部分 海关行政处罚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816

分享:

1.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

答: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什么样的行为也可以按走私行为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行为或按走私行为论处的处罚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至十一条)

答:(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3)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4)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5)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6)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4.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有什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答:(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该办法。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该办法。

6.海关出具的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结论可否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答: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7.当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海关如何处理?

答: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1)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2)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3)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4)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国内市场批发价格

计税价格= ——————————————————————————————

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

1+ —————————————————————————— +20%

1 − 消费税率

(5)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6)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8.如何确定擅自内销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嫌走私的价格?

答:擅自内销特定减免税货物涉嫌走私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计算公式为:

擅自内销时已进口时间(月)

计税价格=原进口时的海关完税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

9.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货物发生的运费、保险费是否需要计入?

答: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

10.如何确定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价格?

答:擅自内销保税货物涉嫌走私的,能够确定原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原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的原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