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3-12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 浏览次数

    2558

  • 分享

第十四部分 海关行政复议、诉讼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558

分享:

1.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答:对隶属海关、办事处或直属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可以分别向直属海关、海关总署提出复议。

2.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 哪些人可以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第三人如何参与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

通知或者同意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6.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吗?

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7.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个海关提出?

答: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海关总署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该上级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该海关的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8.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

9.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有多长?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申请人通过什么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也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11.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1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哪些情形需提供证明材料?

答:(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13.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哪些条件才会决定受理?

答: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海关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且告知申请人。

14.哪些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

答: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处理并且告知申请人:

(1)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

(2)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3)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

(4)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

(5)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6)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15.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吗?

答: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6.行政复议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有关复议材料吗?

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2)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3)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4)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5)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6)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17.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中止?

答: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海关、行政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期间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8.哪些情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2)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4)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5)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19.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

20.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

答: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2)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3)经申请人同意的;

(4)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5)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1.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

答: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4)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5)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6)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8)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

(9)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和具体管辖法院;

(1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23.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能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

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4.行政复议期间发生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终止?

答: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且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

(5)申请人对海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或者申请人对海关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扣留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

(6)由于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或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7)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5.行政复议可以和解吗?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26.行政复议可以调解吗?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7.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28.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