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3-12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 浏览次数

    2596

  • 分享

第十三部分 海关事务担保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596

分享:

1.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为担保事务提供担保?

答: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2.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3.当事人办理哪些特定海关业务需要提供担保?

答: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4.当事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免除担保?

答: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2)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4)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5)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当事人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5.哪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总担保?

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6.什么可以作为海关担保?

答: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7.担保金额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