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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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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场所管理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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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进境前,应将哪些信息通知海关?

答: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2.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港期间可以上下那些物料?上下物料时向海关如何申报?

答: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下列物料:

(1)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

(2)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3)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

(4)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3.舱单传输人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登记表》;

(2)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3)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4)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1)、(4)、(5)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4.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应在何时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

答: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5.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应在何时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

答: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1)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2)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6.舱单传输人应在何时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数据?

答: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7.已经传输的舱单数据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变更,需要什么条件及提交什么单证?

答: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舱单变更申请表》、提(运)单的复印件(旅客舱单除外)、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8.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9.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物的运输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10.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11.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注册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1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3)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2)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13.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1)《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2)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3)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4.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年审,海关有何规定?

答: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15.来往港澳公路的货运企业如何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

答: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

(2)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专业货运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 海关认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提交本条(3)、(4)、(5)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16.来往港澳公路的货运车辆如何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

答:车辆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或者海关认可的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3)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4)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2张为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均为4×3寸)。

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应当同时提交境外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

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应当同时提交《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17.作为来往港澳公路的货运车辆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货运车辆应当为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的类型、牌名、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身号码、车辆牌号等应当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

(2)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及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应当使用海关的电子关锁,并可以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载收发信装置;

(4)车辆的油箱和备用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

18.来往港澳货运车辆驾驶员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驾驶员(包括后备驾驶员)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备案登记表》;

(2)《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3)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4)驾驶员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5)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一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第(3)、(4)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19.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年审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货运企业年审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年检报告书》;

(2)《货运企业备案登记证》原件正本;

(3)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或者延期的批准文件。

20.来往港澳货运车辆、驾驶员年审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货运车辆、驾驶员年审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及驾驶员年检报告书》;

(2)《签证簿》原件正本;

(3)《验车记录表》或者海关认可的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4)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准予延期的《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5)海关核发的通关证件。

21.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1) 车辆需进行车体、厢体改装的,应当向备案海关申请。

改装后的车辆经备案海关重新检验认可后,海关收回原车辆的《签证簿》和通关证件,注销原车辆的备案资料,按照规定重新予以核准备案,签发新的《签证簿》和通关证件。

(2) 货运企业出现变更企业名称、通行口岸或者更换车辆、驾驶员等情况的,应当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 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在备案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海关收回《签证簿》和通关证件,对有关备案资料作暂停或者注销处理。

港/澳籍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并已出境后,海关予以办理暂停或者注销手续。

2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在何处办理进境手续?

答: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1)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2)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3)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4)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23.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24.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2)《备案证书》;

(3)《海关监管簿》。

25.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前、启航时,应该分别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进境小型船舶经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所载进口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

26.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如何办理海关监管手续?

答: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小型船舶进境时,应当经中途监管站签批《海关监管簿》,并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后,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

小型船舶出境时,应当将启运港海关签章的舱单等单据递交中途监管站确认,经中途监管站签注《海关监管簿》后,继续驶往境外目的港。

27.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吗?

答: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28.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可以随时停泊吗?

答:(1)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2)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3)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29.如何申请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答:(1)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2)中国船级社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3)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30.如何申请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答:(1)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2)中国船级社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3)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31.是否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制造、维修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业务?

答:不是。境内维制造、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维修。

32. 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4)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33.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应向直属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34.申请企业应如何办理监管场所验收及注册手续?

答: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3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6.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需递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37.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向海关提出验收申请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