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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征税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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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来西亚进口陶瓷HS编码6907 和6908.90,有原产地证等,在香港做过中检后,在广州清关是否为零关税?

答: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税号6907和6908项下产品,申报进口时,如能按规定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香港转运时,能提供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并经海关审核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适用协定关税税率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7%。

2.关于三方贸易的原产地证问题:贸易关系:A(广州进口商)B(香港中间商)C(日本出口商)D(日本生产商) A经B向C购买货物进口报关单证:B公司签发给A公司的发票箱单原产地证:由C按其出具给B的发票向日本商会申请提单:C发货人,A收货人,日本东京直航广州机场问题:原产地证上的发票号和合同号与实际的报关单证不一致,故应如何在原产地证上证明是同一票货物。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2009年第18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所以当存在第三方贸易时,请提供足以证明该贸易逻辑关系的商业单证,如合同、发票等。

3.中国境内企业自香港地区进口的复合胶(已经混炼),是否适用东盟十国税收政策免征进口关税?

答:进口原产于香港的产品,不适用东盟十国协定关税税率。

4.我司打算从马来西亚进口速溶咖啡,请问该产品是不是属于免关税范围?怎样申请进口免关税及所需文件。

答: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速溶咖啡,如能提供马来西亚政府出具的原产地证,且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产品的进口关税按协定税率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7%计征税款;否则按最惠国关税税率30%、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7%计征税款。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5.进口货物怎样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首先要进行减免税项目备案,如果是内资企业,需要向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凭借相关资料到海关办理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审核备案并予以确认;如果是外资企业,需要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凭借相关资料到海关办理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审核备案并予以确认。

其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审核并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

6. 海关的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答: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7.哪些进出境货物、物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答: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8.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答: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9.被海关多征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三条)

答: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10.在哪些情况下,不复运出境的展览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1)在展出活动中能够代表国外货物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参展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显系单价很小作广告样品用的;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在展览会中专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所进口的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3)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

(4)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期间专门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5)进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

11. 进口转关货物如何计征税款?

答: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12. 进口货物滞报金的期间、金额如何计算?

答: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13.有哪些情形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答:(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5)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14.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15.海关计征税款所使用的汇率是怎么确定的?

答: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16.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

答: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17.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答: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8.海关对免征进口税的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受赠人有什么限制规定?

答:免征进口税的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19.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的税款,应当适用什么时候的税率?

答: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的税款,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无法确定的,适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

20. 哪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答: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21.进口货物在什么情形下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答: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22.在什么情形下,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23.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4.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是否需要征收关税?

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2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答: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6.在什么情形下,进口口货物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27.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8.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时间有何规定?

答: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9.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手续申请手续是否需货物到货后才申请?

答:进出口减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30.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哪些人?

答: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