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时间
    17 2013-12
  • 转载来源

    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 浏览次数

    2400

  • 分享

第六部分 商品归类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400

分享:

1.对于需要归类商品的描述比较简单

答:由于对商品的描述过于简单,我们无法根据所述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且依据现行海关法规定,确定商品编码是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报关实用手册》等工具书,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也可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站点击信息查询-商品信息查询了解商品编码信息;还可向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出商品预归类申请。

2.对于需要归类商品的描述比较模糊

答:由于描述比较模糊,我们无法根据所述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为确保答复的准确性,也是为了从您的利益角度考虑,建议您对商品情况进行更为具体的描述,并需要提供样品和图片。根据《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所以您也可以通过查阅《税则》、《报关实用手册》等工具书,或登录中国海关网站商品编码查询了解相关信息。

3.对于商品名称概括比较明确的

答:根据您提供的现有描述,建议您归在----项下。另提请您注意的是:海关关于网上归类问题的答复,仅是为您提供的一个服务,仅供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您以现场海关最终审核确认或者是向海关关税部门正式申请的预归类答复结果为准。

4.企业如何申请办理预归类的延期?需要带商品样品吗?

答:不需要带商品样品,需要带上原来的预归类决定书(上面有编号),重新写一份预归类申请书,直接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归类分中心办理。如果有新商品要预归类,需要重新按照预归类流程办理。

5.企业提供国外客户提供的商品编码,为什么在我们的商品编码书里查不到?

答:中国与美国都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同样商品的税则编码前6位一致,后4位由不同主权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予以确定,因此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商品编码是正常的。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请以我国《关税条例》和每年正式对外公告的税则为准。

6.我司查看了海关总署第1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但没有提到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请问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预归类决定书没有规定有效期。预归类失效有两种情况:1、《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2、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原《预归类决定书》失效。“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税则的变更及其他相关税政的改变,这些改变海关都会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7.检验未完成的样品是否能取回

答:检验未完成的样品是不能取回的,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检验完毕的样品需要保存6个月以上,如果要取回样品,请向机场海关提出取回样品的申请,申请书要注明取回样品的理由,取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由机场海关抽样部门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注是否同意取回,并加盖公章,请将机场海关签注的申请书到广州海关验中心321房间办理取回手续。

8. 当事人如何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9.当事人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多久能得到结果?

答: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10.海关要求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答: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11.什么是合并归类?

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2.海关在归类审核中有何权力?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2)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13.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是否可以申请担保放行?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但是,当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14.预归类申请应向何海关申请?

答: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15.对预归类申请的申请人,海关是否有要求?

答:申请人要求,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17.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其原产地如何确定?

答: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18.确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和补充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19.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什么?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0.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如何确定?

答: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的“直接运输”的概念是什么?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1)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2)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3)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23.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同时应提交哪些单证?

答: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2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哪些要求?

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2)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25.在什么情形下,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