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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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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通关监管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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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的报关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申报货物进口要提供什么证件?

答:需要开展货物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应当首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然后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在海关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时限内,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并根据贸易方式、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规定等递交有关随附单证。

一般情况下,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包括: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贸易、运输单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批准证件,属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或其它受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批件;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验核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帐册等,如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何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应办理委托手续,与报关企业签订载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文件,并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委托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文书,具体详见海关总署2004年35号公告。代理报关委托文书纸质格式包括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两个文本。报关委托书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侧重于确立委托关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方面授权的法律文书;委托报关协议侧重于履行“合理审查”职责、为填制报关单作准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如实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合理审查”的法律义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属受管制商品?

答: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查阅《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动许可管理目录》、《法检目录》、《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等国家管制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国家实施外贸管制的商品;或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根据确定的税则号列(商品编码),通过《报关实用手册》等工具书或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商品信息”栏目,查询该商品所对应的监管条件。

4.进口货物收货人能否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由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实际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5.为什么我公司近期进口货物多次被海关查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是海关法定的职责和权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和价值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选择查验对象、确定查验范围和比例,是建立在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的,包括口岸监管的风险程度、报关单位资信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违法举报线索、以及以往同类企业或货物的通关情况等等,并会根据实际查验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作为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应当全面了解货物的申报、通关流程,为海关查验等监管程序预留一定时间,及时联系协调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做好相关准备和配合。海关也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实现高效服务,尽可能减少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6.货物进出口通关有具体的时限吗?

答:货物通关,包括企业申报、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等多个环节,视货物的具体情况,有可能适用审价、归类等其他法律程序,通关时间不可能一概而论,但海关始终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7.请问海关查验如何收费?

答:海关查验(包括人工查验和机器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海关法》二十八条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收发货人可以选择自行搬运、开拆货物,也可选择委托口岸有关服务企业。有关服务企业所收取的费用属市场经营行为,与海关无关,具体费用由收发货人与服务企业协商。

8.哪种情况下可以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答: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9.办理进口直接退运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办理进口直接退运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如何办理进口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答: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11. 如何填制进口直接退运报关单?

答: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2)“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12.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哪些范围?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13.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14.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是多长?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15.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提供何种担保?

答: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16.暂时进出境货物受损或灭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17.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如何办理?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8.什么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政策在深圳关区的具体适用的海关有哪些?

答:“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纳税,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我关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口岸有:大鹏海关、蛇口、惠州港、惠州、惠东、机场、笋岗海关,以及大铲湾海关筹备组;属地海关包括:梅林、笋岗、惠州、惠州港、惠东海关。

19.办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和要求?

答:申请办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规定,所有被海关评为“便捷通关企业”、 “AA类企业”和“A类企业”的高资信企业,可以选择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然后在其他口岸海关验放。

(2)企业需向海关递交申请资料(《“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并获得海关批准。有关表格可以在深圳海关网站中的“网上服务大厅”栏目中下载,具体事项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3)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如:汽车整车,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20.什么是跨境快速通关?此项业务有什么便利?

答:跨境快速通关就是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提前申报为前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电子关锁和电子地磅等各项先进设备对跨境运输车辆实施途中监控,实现对车辆在公路口岸自动快速放行。与普通车辆不同的是,这些车辆是经海关备案,并使用海关认可电子关锁和卫星定位管理设备的车辆。

该通关模式运用实时GPS定位追踪系统及载货清单等电子报关数据,在公路口岸由通道自动核放系统直接核放,免予办理人工录单、人工审核、人工验放等手续,车辆直达目的地海关监管场所,企业通关时间更加可预测,便于运输、生产计划安排,还大大节约了物流成本。

21.什么是区域通关组合模式?目前哪些海关可以与深圳海关开展此项业务?

答:跨境快速通关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组合运行的通关模式(简称区域通关组合模式)是指:企业在属地海关办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手续时,以中途接驳地海关作为报关单进出口口岸,在接驳地海关与公路口岸之间使用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实行快速通关验放,从而完整实现便捷、安全的陆路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方式。由于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暂时有南昌、长沙、太原、青岛海关与深圳海关之间试点开展此项业务。

22.转关监管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办理?什么情况下海关认可企业的商业封志?

答: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23.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该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24.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应当为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的类型、牌名、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身号码、车辆牌号等应当与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所列内容相符。

(2)集装箱式货车的车厢监管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及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加开侧门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集装箱式货车或者集装箱牵引车应当使用海关的电子关锁,并可以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载收发信装置;

(4)车辆的油箱和备用轮胎等装备以原车出厂时的配置为准,不得擅自改装或者加装。

25.如何申请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

答:港口企业、船运公司应该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

(1)港口企业、船运公司拟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需事先分别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有关操作方案。

(2)海关参照对监管场所及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监管的要求,对申请企业及其监管场所和船舶进行认真审核,并实地考察,提出是否同意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书面答复意见。

(3)港口企业和船运公司根据海关审核同意的意见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申请。主管地直属海关凭交通部核准备案的文件,为其办理准予开展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

26.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 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27.根据海关新的舱单管理办法,什么是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72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属于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统称“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属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舱单及相关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28.如何办理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

答:办理相关手续首先要符合以下条件:(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3)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本条2、3、5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29.如何办理通关事务担保?

答:担保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而提供担保的,应当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权利凭证以及有关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4)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2)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3)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4)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5)担保责任;

(6)担保人、被担保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7)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30.如何申请滞报金减免?

答: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应于接到海关签发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口岸申报进口的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查认可后,办理滞报金减免审批手续。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可向现场海关提出减收或免收滞报金的书面申请:

(1)因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军品等特殊货物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4)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产生滞报的。

应当提交的资料:

报送审批减免滞报金请示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

(2)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

(3)现场处理情况(凭保放行或滞港待批);

(4)本关对滞报金减免的意见;

(5)附件: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减免滞报金的申报函(正本);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正本);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31.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应具备什么条件?递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经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提交的资料如下: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2.维修货物进出境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24号)的规定:

(1)进境维修货物。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2)出境维修货物。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33.我公司所属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备案海关为惠州港海关,但基本多在外省航线航行问能否在其他海关年审?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仔货物、物品管理办法》规定,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

(2)《备案证书》;

(3)《海关监管薄》。

未办理年审或年审不符合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34.从事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货物运输业务,涉及中途监管站有哪些?并有哪些航线?

答:(1)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2)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3)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4)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35.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有什么条件?应当向海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办理条件如下:

(1)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

(2)经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3)经交通主管部门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国籍证书;

(4)已按规定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

应提交的资料: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36.小型船舶能否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需如何办理?

答:可以,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小型船舶每次由境外运输变更为境内运输或者由境内运输变更为境外运输前,均应当报告备案海关,由海关在《海关监管簿》上进行签注并办理有关手续。

37.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哪些资料?

答:小型船舶出境前,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启运港海关递交纸质舱单、《海关监管簿》等有关单据、簿册,同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38.小型船舶进出境时能否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答: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39.小型船舶在海上遇到风浪无法停泊中途监管站是否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答:小型船舶因遇到风浪,致使无法在海关中途监管站停泊办理进出境手续的,经海关中途监管站许可,可以直接驶往目的港。

40.小型船舶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应该向何地的海关进行备案?

答: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

41.小型船舶向海关办理年审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

(2)《备案证书》;

(3)《海关监管簿》。

未办理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船舶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42.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吗?

答: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3.超期未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海关将作何处理?

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44. 何谓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哪些货物可以适用该方式?

答: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45.集中申报对报关企业、申请备案所辖海关及收发货人有什么要求?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的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6.有哪些企业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答:一是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二是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三是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47.集中申报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4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49.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提交哪些单证、材料?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1)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2)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3)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50.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时限?

答: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5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52.进口货物申报的一般流程有哪些?

答:(1)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进口收发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自行或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经海关批准,可以提前申报;

(3)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4)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5)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6)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53.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哪些?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54.海关如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55.海关如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56.进出口货物查验是否可以再海关监管区外实施?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答: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57.海关实施查验是否收取费用?

答: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58.因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原因被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是否可以申请发还所得价款?如果可以,应如何申请?

答: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依次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报金等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不予发还。

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 “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59.转关有几种方式?

答: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1)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60.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答:(1)进口提前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数据至进境地海关,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运抵指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办理转关核销和接单验放等手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①《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③提货单。

(2)出口提前报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将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下列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61.直转的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答:(1)进口直转的转关货物,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提交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直接转关手续:

①《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②《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申报手续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送至出境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62.中转货物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答:(1)进口中转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

①《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②《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③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

④以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2)出口直转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后,持以下单证在启运地海关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批量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还应递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63.什么是过境货物?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和承运人有什么规定?

答: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经营人应为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过境货物承运入应为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64.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时限?

答: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65.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应如何补办?

答: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签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