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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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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

2013-12-17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浏览次数: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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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贸易常见问题

(一)手册备案与变更

1.什么是加工贸易?

答: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需要何种资料?

答:(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需要多少时间?

答: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4.加工贸易货物是否可以进行抵押?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抵押手续。

答: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 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 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5.加工贸易中单耗是指什么?单耗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单耗,又称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耗管理遵循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的原则。

6.什么是外发加工,企业外发加工需要经海关批准吗?

答: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所谓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7.什么是异地加工贸易,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备案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74号,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5)以上单证的全套复印件。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接收单证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8.何种情形下,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9.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属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应该向哪个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10.何种情形下海关不予备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11.何种情形下,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答: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4)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12.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时会作出何种处理?
答: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2)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13.企业在办理了合同备案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4.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是否可以进行串换?对此有何规定?

答: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15.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是否需要海关批准?

答:需要。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16.加工贸易货物是否要分开存放,具体要求如何?

答:“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17.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开展加工贸易义务,是否和区外政策一样?

答: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18.保税加工联网监管的电子帐册模式是什么意思?

答:电子帐册模式是海关以企业为管理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帐;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帐册。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并按照该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

19.什么是电子底账、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答:“电子底账”,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申请,为其建立的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资料的电子数据库。

“专项核查”,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

“盘点核查”,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20.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答: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

(2)在海关注册;

(3)属于生产型企业。

(4)企业管理类别为AA类或A类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对其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

21. 电子账册保税料件的归并原则是怎么样的?

答: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22. 电子账册出口成品的归并原则是怎么样的?

答: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23. 何种情况下海关可以要求联网监管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答: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1)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

(2)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3)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5)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2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是否适用单耗标准?

答: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25.企业应当如何执行单耗标准?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26.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哪些单证?

答:(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7.哪些情形下,海关不予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答:(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28.哪些情形下,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答:(1)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2)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3)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4)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29.加工贸易货物报核期限是多长?

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二)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

1.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该如何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答:(1)转出企业在《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2)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3)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4)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请问转出方企业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可以对应多个《加工贸易手册》吗?

答:一份《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加工贸易手册》。

3.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转厂价格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深加工结转价格有关规定如下:

(1)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2)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4.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应当如何填写《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答:应当填写下列内容:(1)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2)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3)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5.是否可以先转厂再送货?

答:按照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业务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方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并在收发货后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关手续。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多少日内,持《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答:20日。

7.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应凭《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答:10日。

8.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答:90日。

9.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哪些情形的,海关不予受理?

答:(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2)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3)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4)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10.深加工结转的产品如果发生质量不符需要退回供应商,应该如何操作?

答: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11.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该向海关提交哪些单证?

答:企业应该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1)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

12.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结转申请。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哪些情况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结转的决定?

答:(1)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2)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的;(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企业的;(4)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相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结转的其他情形。

13.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准备终止,剩余料件是否可以转至另外一家企业?如果不可以应该怎么处理?

答:不可以,剩余料件结转必须遵循“同一经营企业”的原则,有关剩余料件可以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14.《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退货;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

15.我厂使用电子关封,每天收发货量非常大,若每天都逐笔录入收发货单,工作量将十分庞大,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答:海关允许24小时、72小时或7天内在同一结转申请表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但应注意检查《申请表》的收发货情况,保证收发货累计数量不超过对应手册的可报关数量。

16.请问HS编码不一致是否可以办理结转?

答: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三)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包括集中申报)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和成品内销时要交批准证或许可证吗?

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2.我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请问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内销征税、退运、放弃。

3.请问海关集中内销申报的优惠措施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文件要求,可允许下列企业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

(1)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实施电子帐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

(2)经主管海关批准的AA类企业;

(3)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或资产质押担保的A类企业,方便保税加工企业办理内销征税相关手续。

4.我司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工艺损耗,这部分损耗产生的边角料我司需要申请内销。请问边角料内销价格海关总署和我们直属海关对此是否有价格方面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海关公告形式吗?我们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到吗?如有价格方面的限制,那么市场价格变动的话,海关的价格限制是否也有定期的变更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1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边角料内销申报时,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四条规定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

5.边角料和残次品内销如何申报?

答: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2)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6.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怎么计算?

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另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日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7.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 印刷线路板企业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印刷线路板企业产生的废液(废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边角料而不是副产品,按照第四条关于内销边角料的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废液(废渣)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废液(废渣)价格计征税款。

9.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天然橡胶内销手续?

答:凡企业申请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按照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申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省级商务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内销申请直接批复,不再报商务部审批。

10.不作价设备内销问题。我公司为来料加工,有一批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要内销,是不作价的设备,请问我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可以内销呢?没有解除监管的要内销是不是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呢?

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四)单耗 常见知识点积累

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3.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4.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1.请问保税料件单耗必须在手册备案时申报吗?

答: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企业确实无法在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四条在合同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2.我司拟签订一本新手册,我们查找了海关资料,未找到相关产品的总署单耗标准,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备案该产品的单耗?

答: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我司以进料对口形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品的国家单耗标准为1,合同备案时产品(非出口应税商品)单耗为0.95,产品出口前企业申报单耗为0.9,合同完成后我司应按哪个单耗申报核销?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4.我司生产的成品属于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请问我司该如何申报单耗?

答:对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企业也应如实申报单耗。企业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

5.我司生产的成品为塑胶玩具,主要料件为ABS塑胶粒,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生产时根据客户要求,不同部件由不同料件制成,请问国内购料部分的损耗能否计入工艺损耗?

答: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6.请问哪些情况不能列入工艺损耗的范围?

答: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列入工艺损耗范围:(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7.我司是广州保税区内的一家企业,可否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答: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8.请问加贸企业在哪些情况不能向海关申报单耗变更?

答:以下情况企业不可以向海关申报单耗变更:(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9.近期海关有关部门就单耗问题到我司进行核查,需要我司提供关于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资料,但我司相关资料有较高的保密性,因此我司董事会对海关的保密工作有一定的顾虑。请问海关如何解决企业在保密方面的要求?

答: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五)加工贸易企业转型

1.来料企业就地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有的已过海关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能否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至新的企业使用?

答:企业可以办理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无需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2.转型前后的企业能否办理余料结转业务?

答:转型企业对于旧手册未执行完毕的料件可参照余料结转的方式转至新手册。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时,能否有过渡期?

答:转型企业“双号并轨运行” 过渡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向主管海关再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海关将停止办理旧企业编码项下的海关业务。关区内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原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管理类别维持不变。

4.转型后企业的管理类别能否延用?

答:转型企业的管理类别的延用,企业转型前的旧企业若是B及以下类别的,转型后的新企业按规定应延用B及以下相应的管理类别。转型前若是AA、A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在向企业管理科申请双号并存的同时,要同时递交企业类别延用申请,经审批后继续延用原类别。

(六)手册核销

1.我司现有一本手册需要核销,请问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企业在正式向海关报核前,必须先办理边角料、残次品等的通关手续,如征税、退运、放弃等。然后按照核销要求进行预录入申报。

2.我公司不小心遗失加工贸易手册,请问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加工贸易部门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经营企业应递交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2)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有何时限要求?

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4.企业报核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5.请问海关办理手册核销需多长时间?

答: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6.加工贸易出口成品是否全部保税?

答:(1)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8.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后库存剩余料件应采用何种监管方式办理手续?

答:对库存余料,应当以“后续补税(9700)”监管方式办理料件补税手续,对不能说明理由或涉嫌违规、走私的,还应及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处理。对由于特殊情况且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库存余料,经海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以“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退运或余料结转手续。

9.因水灾造成保税货物失去价值是否可以免税核销?

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10.我司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时对于不作价设备应该如何处理?

答: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我厂有一批不作价设备,未满监管期限,现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2.我司遗失一本纸质手册,如要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应递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署加发【2005】73号),你司需提供以下单证——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13.外商因故订单取消怎么办?

答:保税料件尚未加工的,可退运出境;对无法办理成品出口的,如已经加工或部分加工,可办理内销征税或者放弃手续。

14.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关于企业联网监管核销管理

(1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采用电子手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由主管海关按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确定核销日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主管海关完成电子账册核销的时限为下一个核销日期前,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电子手册的核销时限按现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监管规定执行。

15.核销时边角料、副产品、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等遇到特别关税的如何规定?

答: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2)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3)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4)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16.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国内购料,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17.我公司在合同快核销时常常剩余小量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如何办理内销手续?

答: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18.我公司在办理余料结转手续时,海关说不符合规定不予结转,那么我怎么处理这些料件?

答: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结转决定的,应当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七)不作价设备

1.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现行征免规定如何?

答: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作价设备,在办理设备结转手续时,是否要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即按照转入企业适用的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结转时不再要求转出企业补缴原减免税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不作价设备的结转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原则办理。

3.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仍为免税的不作价设备,现在申请进口是否需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根据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为免税的,进口地海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1.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5.企业情况说明;

6.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5.不作价设备的监管年限为多少年?

答:根据总署2001年第16号公告,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6.企业异地搬迁,其不作价设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要求迁出、迁入企业凭《申请表》办理不作价设备转入、转出的报关手续,并提交以下单证或数据:

(1)《申请表》(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不作价手册》);

(3)不作价设备结转的进口、出口报关单,并提供原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迁出地主管海关应要求迁出企业在不作价设备结转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作价设备的原进口报关单号和原进口日期。

7.企业转型过程中不作价设备结转是否需征税?其监管期限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直接结转至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有关设备的监管期限可连续计算。

8.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满后,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等证?

答: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八)异地加工和外发加工

1. 什么是外发加工?

答: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并根据外发加工要求提供相应手续。

2.请问异地加工贸易,在海关备案要准备哪些资料?流程如何?

答: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5)以上单证的全套复印件。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接收单证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3.什么情况下外发加工需要交保证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1)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2)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3)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4)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4.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如果管理类别不一样,按哪个类别开台帐保证金?

答: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5.开展异地加工贸易,是到经营企业还是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答: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6.请问加工贸易货物申请外发加工要缴保证金的如何计算金额?

答: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所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且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7.我厂生产能力只有800吨,由于接单情况较好,现拿到了1000吨的订单,对于超出的200吨,是否可以整单外发加工?

答:你司所提“整单外发加工”,属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51号公告,允许全部工序外发加工。企业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使用外发加工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8.请问异地加工与外发加工有何不同?

答: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9.外发加工的货物是否一定要运回经营企业?

答: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10.请问是否可以将产品外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外发企业非区内企业,承揽企业在区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按照上述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间可比照出料加工方式开展外发加工(区内企业承揽)业务,但须报商务部门批准。

(九)核查 1. 保税核查是否有时间范围?

答: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2.如果企业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免于实施保税核查?

答: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

3.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1)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2)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二、保税物流问题

(一)保税区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能否进出保税区?

答: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2.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如何管理?

答:除保税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外,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是否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答: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4.进出保税区货物如何报关?

答: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5.进入保税区是否可以实现入区即退税?

答:进入保税区不可以实现入区即退税,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实际离境时方可实行出口退税。

6.保税区内的货物是否可以自由流转?

答: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7.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是否可以实行简单加工?

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8.保税区能否开展展示活动?

答: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9.保税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流转是否需要按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答:是。

10.保税区内企业是否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答: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1.区内加工企业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如何征税?

答: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12.保税区内对消耗性物料如何管理?

答: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不论是否属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通知》(署税发【2002】132号)中有关文件规定列明的范围,均可予以保税。若上述物料或其制成品销往境内区外,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征税并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还需补交有关证件。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哪级政府部门批准?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4.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如何办理?

答:(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15.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如何监管?

答:(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16.保税区的货物是否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答: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17.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二)保税物流园区 1.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答:保税物流园区功能定位包括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全球采购和国际分销、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和检测维修等,其作用在于营建多功能、一体化、辐射国内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从而有力地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

2.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的货物如何管理?

答: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视同进口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4.从境内运往物流园区的货物如何管理?

答:货物从境内运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5.货物是否可以在物流园区各企业间流动?

答:物流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6.货物在物流园区仓储是否有期限?

答:无期限。

7.物流园区内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国际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8.物流园区企业是否可以开展维修业务,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物流园区企业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9.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如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