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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07-29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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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须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试点范围后,应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的规定,及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4号)规定的暂缓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工作的原因已消失。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对所属期2012年11月、12月的缴费合并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缴纳,2013年1月申报期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自2013年2月1日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