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1.我司现有一本手册需要核销,请问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企业在正式向海关报核前,必须先办理边角料、残次品等的通关手续,如征税、退运、放弃等。然后按照核销要求进行预录入申报。
2.我公司不小心遗失加工贸易手册,请问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加工贸易部门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经营企业应递交下列单证:
(1)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2)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有何时限要求?
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4.企业报核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5.请问海关办理手册核销需多长时间?
答: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6.加工贸易出口成品是否全部保税?
答:(1)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8.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后库存剩余料件应采用何种监管方式办理手续?
答:对库存余料,应当以“后续补税(9700)”监管方式办理料件补税手续,对不能说明理由或涉嫌违规、走私的,还应及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处理。对由于特殊情况且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库存余料,经海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以“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退运或余料结转手续。
9.因水灾造成保税货物失去价值是否可以免税核销?
答: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10.我司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时对于不作价设备应该如何处理?
答: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我厂有一批不作价设备,未满监管期限,现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2.我司遗失一本纸质手册,如要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应递交哪些单证
答:根据《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署加发【2005】73号),你司需提供以下单证——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及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13.外商因故订单取消怎么办?
答:保税料件尚未加工的,可退运出境;对无法办理成品出口的,如已经加工或部分加工,可办理内销征税或者放弃手续。
14.联网监管企业核销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关于企业联网监管核销管理
(1对采用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采用电子手册管理模式的联网企业,由主管海关按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确定核销日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主管海关完成电子账册核销的时限为下一个核销日期前,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电子手册的核销时限按现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监管规定执行。
15.核销时边角料、副产品、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等遇到特别关税的如何规定?
答: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2)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3)剩余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