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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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1〕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1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20%。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增长幅度,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部分行业工资增长建议:
(一)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7%,上线为20%,下线为8%。
(二)住宿和餐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8%,上线为20%,下线为10%。
(三)金融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上线为11%,下线为零。
三、实施建议
(一)各地区应根据全省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制订颁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地要加强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应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三)推行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企业应着力促进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将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参照工资指导线及经济效益增长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省及本地区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参照所属行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实际,与职工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行业企业可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