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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一、加工贸易常见问题>>(五)加工贸易企业转型

2011-10-21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浏览次数: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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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料企业就地转型为三资企业后,原有的已过海关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能否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至新的企业使用?

答:企业可以办理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无需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2.转型前后的企业能否办理余料结转业务?

答:转型企业对于旧手册未执行完毕的料件可参照余料结转的方式转至新手册。转型前、转型后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时,能否有过渡期?

答:转型企业“双号并轨运行” 过渡期限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向主管海关再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海关将停止办理旧企业编码项下的海关业务。关区内转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原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管理类别维持不变。

4.转型后企业的管理类别能否延用?

答:转型企业的管理类别的延用,企业转型前的旧企业若是B及以下类别的,转型后的新企业按规定应延用B及以下相应的管理类别。转型前若是AA、A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在向企业管理科申请双号并存的同时,要同时递交企业类别延用申请,经审批后继续延用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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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