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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一、加工贸易常见问题>>(四)单耗

2011-10-20 来源: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admin 浏览次数: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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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知识点积累

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3.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4.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1.请问保税料件单耗必须在手册备案时申报吗?

答: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企业确实无法在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四条在合同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 

2.我司拟签订一本新手册,我们查找了海关资料,未找到相关产品的总署单耗标准,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备案该产品的单耗?

答: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3.我司以进料对口形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产品的国家单耗标准为1,合同备案时产品(非出口应税商品)单耗为0.95,产品出口前企业申报单耗为0.9,合同完成后我司应按哪个单耗申报核销?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4.我司生产的成品属于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请问我司该如何申报单耗?

答:对已公布实施单耗标准的成品,企业也应如实申报单耗。企业申报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标准的上限或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

5.我司生产的成品为塑胶玩具,主要料件为ABS塑胶粒,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生产时根据客户要求,不同部件由不同料件制成,请问国内购料部分的损耗能否计入工艺损耗?

答: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6.请问哪些情况不能列入工艺损耗的范围?

答: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列入工艺损耗范围:(1)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2)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3)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4)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5)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6)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7.我司是广州保税区内的一家企业,可否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答: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8.请问加贸企业在哪些情况不能向海关申报单耗变更?

答:以下情况企业不可以向海关申报单耗变更:(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9.近期海关有关部门就单耗问题到我司进行核查,需要我司提供关于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资料,但我司相关资料有较高的保密性,因此我司董事会对海关的保密工作有一定的顾虑。请问海关如何解决企业在保密方面的要求?

答: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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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