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广东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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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和成品内销时要交批准证或许可证吗?
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2.我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请问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内销征税、退运、放弃。
3.请问海关集中内销申报的优惠措施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文件要求,可允许下列企业在内销当月内向海关集中一次办理《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范围内的保税货物内销申报手续:
(1)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实施电子帐册模式监管且信誉良好的企业;
(2)经主管海关批准的AA类企业;
(3)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能够提供金融机构或资产质押担保的A类企业,方便保税加工企业办理内销征税相关手续。
4.我司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工艺损耗,这部分损耗产生的边角料我司需要申请内销。请问边角料内销价格海关总署和我们直属海关对此是否有价格方面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海关公告形式吗?我们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到吗?如有价格方面的限制,那么市场价格变动的话,海关的价格限制是否也有定期的变更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1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边角料内销申报时,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四条规定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
5.边角料和残次品内销如何申报?
答: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2)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6.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怎么计算?
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另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日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7.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 印刷线路板企业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印刷线路板企业产生的废液(废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边角料而不是副产品,按照第四条关于内销边角料的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废液(废渣)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废液(废渣)价格计征税款。
9.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天然橡胶内销手续?
答:凡企业申请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按照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的有关规定,申请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省级商务加工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内销申请直接批复,不再报商务部审批。
10.不作价设备内销问题。我公司为来料加工,有一批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要内销,是不作价的设备,请问我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可以内销呢?没有解除监管的要内销是不是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呢?
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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