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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08-05-30 来源:本站 admin 浏览次数: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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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倡导守法便利差别管理

 

海关总署日前宣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日前已出台,并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

企业分类管理就是海关根据企业诚信记录采取差别管理措施,倡导守法便利。这是海关总署自1999年6月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完善。《办法》修订工作历经一年半时间,出台前结合了海关管理实践,并经多次征求企业意见,特别是网上征求管理相对人意见。

与原制度相比,新《办法》的变化首先是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的4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了AA类管理类别。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第二个显著变化是,该办法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

据了解,新办法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制定了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海关以往推出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已吸收归并其中。《办法》还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并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高类别的守法企业,简化了通关手续,加快了通关速度,降低了通关成本,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捷和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而海关有限的监管力量将主要用于对低类别失信企业的严密监管上,让企业体会到不守法或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代价,促使企业规范其进出口行为,同时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预防作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1月30日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发布)自1999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基础。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其基础地位和守法便利导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

为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总署及有关海关相继出台了一些通关便利措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这些通关便利措施进行整合、规范,统一海关的执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

与原制度相比,《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明确了贸易安全与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同时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它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三)增加了企业类别。在原有A、B、C、D四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AA类管理类别。AA类企业与原A类并非同一概念,是好中之好。规定AA类企业作为中国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必须经过中国海关实施的包括内控机制、贸易安全审查的验证稽查。与“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和此前实施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相衔接。

(四)明确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出了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要求,在具体的海关规章中予以体现,并予制度保障。《办法》规定“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的内容,明确提出海关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五)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管理。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六)整合了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办法》吸收归并了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通过制定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

(七)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办法》是建立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AA类、A类企业条件作出了在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无不良记录的规定。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海关总署正在研发“企业守法评估系统”。依托《办法》和“企业守法评估系统”,归纳海关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需求目录,建立以企业为单元、整合涉及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为分类管理提供动态、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三、《办法》将对企业产生那些具体影响?

由于对不同类别的企业,海关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因此,《办法》实施后,将对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以及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