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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06-20 来源:大洋网 浏览次数: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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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东莞昨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5年,东莞力争全市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

根据《意见》,东莞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集聚效应明显提高,以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为代表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

奖励金额40%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意见》明确,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其中,综合型总部企业按在东莞的营业收入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如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200万元。

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均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东莞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等不低于东莞市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意见》提到,鼓励市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东莞设置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东莞新设子公司或者将东莞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东莞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东莞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东莞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东莞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等投资,按从落户起两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鼓励本土企业积极发展总部业态

值得一提的是,东莞将开展市内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鼓励东莞企业积极发展总部业态。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东莞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整合企业资源,做大做强。对兼并重组后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东莞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东莞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建设用地指标10%用作总部企业发展用地

《意见》提到,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广报全媒体记者汪万里)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原文地址:http://news.sun0769.com/subject/2018/ZS2018/qwfb/201806/t20180620_78560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