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广东省侨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OC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广东省内投资或总部设于广东省内的侨资企业单位和广东各地侨商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侨资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联系政府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努力为侨资企业服务,促进侨资企业在经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办会原则
自愿发起、自筹经费、自选会长、自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东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二沙岛海山街8号,广东省华侨华人文化交流中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科学决策;
(二) 组织各种经济研讨、会议、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交流合作,为会员企业发展寻找更多商机;
(三) 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促进会员企业提高人员素质;
(四) 组织各种健康文化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
(五) 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 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七)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政策,推介广东的投资环境,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八) 组织会员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自身事业,同时回报社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九) 发挥会员海外关系多和商业网络广的优势,为广东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十) 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和服务。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侨商投资企业单位会员和各地侨商组织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的企业;
(二) 在广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投资的企业。
(三) 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侨商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 获得会员名册,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提供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六) 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信息资料;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和社会形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及时反馈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0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和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
(三) 副会长和副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8万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
(五) 理事和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批准后生效,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及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二)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三)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四)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按精简的原则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 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本会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荣誉职务;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没有刑事处罚纪录;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 领导及协调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
(五)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因年龄或工作繁忙等原因不再续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下列荣誉职务:
(一) 对担任过本会会长退下来的领导授予“永远名誉会长”职务;
(二) 对担任过本会两届以上常务副会长或两届以上监事长职务退下来的领导授予“名誉会长”职务;
(三) 对担任过本会一届常务副会长、一届监事长或一届以上副会长及副监事长职务退下来的领导授予“顾问”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带领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要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九月八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